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相关部门:
修订后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已于2022年4月1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5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为完善管理人指定制度,保障顺利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采取下列方式指定管理人:
(一)随机指定;
(二)竞争选任指定;
(三)指定清算组;
(四)接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指定;
(五)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
第二条 本院根据破产案件复杂程度,决定指定管理人的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从重庆法院一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或者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其他破产案件从重庆法院二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或者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
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指定管理人,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或者负债规模3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
(四)在全国或者全市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五)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
(六)本院认为具有其他重大复杂情形的破产案件。
第四条 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住所地对应的管理人名册中的报名成员中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产生。
如果仅有一名名册成员报名,该成员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
如果没有名册成员报名,从债务人住所地对应的管理人名册中以轮候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五条 名册成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参加当次随机指定:
(一)当次随机指定的前一次被以随机指定方式指定为管理人的。基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被指定的除外。
(二)当次随机指定前三个月内,名册成员通过本院随机指定方式被指定为管理人累计达四次的。对应分册所有成员均出现本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公示随机指定之日止,被本院指定为管理人正在办理的期限超过两年的未结破产案件数量达到五件的。采用实质合并及协调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按一件计。
(四)具有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事由。
(五)其他不应参加随机指定的情形。
第六条 本院决定采取随机指定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本院破产审判庭应将随机指定意见及案件基本情况移交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等平台公布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报名时间、随机指定时间及地点。
报名参与随机指定的名册成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名材料。
第八条 在公告确定的随机指定时间,本院督察室监督审判管理办公室从报名名册成员中随机确定管理人。
报名名册成员可以派员监督随机指定过程,未派员或派员迟到的,不影响随机指定的进行。
第九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随机选定名册成员后,应当在当日将结果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反馈至破产审判庭,并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等平台公布选定结果。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随机指定管理人台账,按年度归档备查。
第十条 本院采用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一般应从重庆法院管理人名册中择优指定。采用联合报名形式参与竞争的名册成员,均应为编入重庆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成员,该联合体中的名册成员不得超过两个且应当为不同类型。
破产案件案情特别复杂、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告邀请编入外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成员参与竞争。采用联合报名形式参与竞争的,其中一个应为编入重庆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成员。
第十一条 名册成员在当次竞争选任前一次竞争选任中被选中担任管理人的,不参加当次竞争指定。
第十二条 采取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本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实施。
第十三条 采取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本院应当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等平台发布报名公告。公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
报名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工商登记简要情况、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参与竞争的名册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参与竞争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四条 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报名参与竞争的名册成员不得少于三个。
报名名册成员不足三个的,通过随机指定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十五条 报名公告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报名参与竞争的名册成员采取书面审查和听证的方式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 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分别评定参选名册成员的基础分和综合分。
第十七条 报名名册成员按照评分细则确定的标准就基础分进行自评,报名时提交基础分自评分明细表及其计算依据,得分不超过基础分上限。
联合报名的名册成员各自分别评分,两者之和的总分不超过基础分的上限。
评审事务办公室根据报名名册成员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基础分进行评分。评审委员会核实评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审核相关材料后,召开听证会听证。
评审委员会在听证会上公布名册成员的基础分自评分、核后基础分以及两者不一致的原因。允许报名名册成员提出异议、说明理由。
名册成员的最终基础分得分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当场向各名册成员公布核定结果。
评审委员会听取参选名册成员陈述,询问相关问题。
评审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结合案件特点,考量参与竞争的名册成员综合能力、初步方案等因素,按照评分细则对每个参选名册成员进行现场综合评分。名册成员未现场参加听证的,其综合分为零分。
第十九条 参选名册成员应经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评审委员会将参选名册成员的基础分和综合分之和排序,从前三名随机指定当选管理人和第一备选管理人、第二备选管理人。
评审委员会选定管理人两日内,合议庭向选定的管理人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二十条 竞争选任指定管理人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当由有关起草人、统计人、记分人、评分人、监票人等责任人进行汇总,交由案件书记员装订成册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财产相对较少,且债务规模不大、债权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本院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采用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本院采取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应当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等平台发布接受推荐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
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工商登记简要情况、申请破产的理由、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主要债权人推荐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主要债权人可以推荐重庆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成员单独或者联合担任管理人。
被推荐联合担任管理人的,该联合体中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个且类型应当不同。
第二十四条 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截止日期前向本院提交推荐书并附被推荐人接受推荐的书面函件。推荐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推荐人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基本情况;
(三)推荐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本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下列因素,对被推荐人的任职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查:
(一)被推荐人的综合能力;
(二)本案履职的团队配置;
(三)同类型破产案件的既往履职经验;
(四)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
(五)被推荐人相较其他名册成员更适宜担任本案管理人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院经审查同意主要债权人推荐的管理人人选的,应当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
两个以上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由推荐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协商不成的,依其他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相关权利人对被推荐的名册成员担任管理人有异议,可以在本院指定管理人前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事实及理由,由本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破产案件适用预重整程序的,管理人的指定按照本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报名参与指定管理人的名册成员、清算组成员,以及接受推荐愿意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名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报名或者接受推荐前自行审查,并在报名或者出具接受推荐函时向本院报告并提交说明材料,说明该情形是否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第三十条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名册成员的派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清算组或者名册成员应当在报名或者接受推荐函前自行审查,并在报名或者出具接受推荐函时向本院报告并提交说明材料,说明该情形是否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
(一)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向本院报告并提交说明材料后,由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清算组或名册成员是否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逾期不报告并提交说明材料,视为存在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名册成员,取消本次管理人指定资格,并且暂停其在六个月内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报名参与指定管理人或者接受推荐担任管理人的名册成员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本次指定管理人的资格,并暂停其在两年内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名册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的指定,本院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资格一至三年。
第三十四条 被指定管理人存在需要更换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外,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清算组成员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随机指定或者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
第三十六条 多家关联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决定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的,在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原则上由在先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担任。若需另行指定管理人,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多家关联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决定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集中管辖的,在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可以由在先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担任。若需另行指定管理人,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八条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就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达成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九条 强制清算案件指定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成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分细则
对参与竞争选任的管理人名册成员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总分100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第一部分 基础分(60分)
1.上一年度办结的破产案件。(23分)
具有终结或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单独担任管理人办理重整的,每件计6分;办理和解的,每件记5分;办理清算的,每件记4分。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任管理人办理重整的,每件计5分;办理和解的,每件记4分;办理清算的,每件记3分。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被指定参加清算组的,每件计2分。
采用实质合并、协调审理方式审结的破产案件按1件记,每件加分50%。
当年度新增补进入管理人名册的成员,以其他报名名册成员中本项得分最低者分数计分。若其他报名名册成员本项得分均为满分,当年度新增补进入管理人名册的成员按本项总分的80%计18.4分。
2.在办的破产案件。(10分)
单独担任管理人所办案件未超过1年的,办理重整的,每件计3分;办理和解的,每件记2分;办理清算的,每件记1分。与他人联合担任管理人所办案件未超过1年的,办理重整的,每件计2分;办理清算、和解的,每件记1分。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被指定参加清算组的,所办案件未超过1年的,每件计1分。
采用实质合并、协调审理方式办理的破产案件按1件记,每件加分50%。
当年度新增补进入管理人名册的成员,以其他报名名册成员中本项得分最低者分数计分。若其他报名名册成员本项得分均为满分,当年度新增补进入管理人名册的成员按本项总分的80%计8分。
3.以往从事管理人工作的表现和审理法院的评价。(15分)
名册成员上年度年度履职评估总分的10%为本项基础得分。名册成员在上年度年度履职评估中排名1—20名的,本项得分加5分;排名21—40名的,本项得分加4分;排名40名以后的,本项得分加3分。
报名时,管理人上年度年度履职评估结果未公布的,以管理人前年度年度履职评估结果为依据。
当年度新增补进入管理人名册的成员,以其他报名名册成员中本项得分最低者分数计分。
4.参选机构分级。(5分)
独立报名的,一级管理人4分,二级管理人3分。联合报名的,均为一级管理人的5分,一级管理人与二级管理人联合的4.5分,均为二级管理人的4分。
5.名册成员工作饱和度。(5分)
人案比数值0—0.5的,本项得分5分;人案比数值0.5—1的,本项得分4.5分;人案比数值1以上的,本项得分4分。
当年度新增补进入管理人名册的成员,按本项总分的80%计4分。
6.联合报名机构的优势互补。(2分)
优势互补的2分。
综合评分(40分)
1.对债务人的了解程度。(5分)
(1)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的了解程度。(2分)
(2)对债务人陷入困境原因的分析。(3分)
2.了解本案的主要工作及难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25分)
(1)对本案主要工作和难点的分析。(6分)
(2)工作方案与本案的匹配度。(14分)
(3)有益于本案的其他因素。(5分)
3.对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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